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消〔2025〕2 号)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通过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明确各行政机关及社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明确了禁止实施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行为。
(五)鼓励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集中充电设施。
(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物业服务人、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主体、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了电动自行车火灾溯源追查机制。
(八)职责分工与社会化管理:
1. 政府机构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新建建筑和既有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标准和产品认证要求。
2. 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
单位与学校职责: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内容。
公众参与: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
3. 产品标准与销售管理
产品标准: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认证要求。
销售管理: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4. 停放充电场所与设施
建设要求:推动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临时充电点:在客观条件限制下,可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消防安全职责:场所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配备消防设施。
5.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责任
禁止行为:禁止在特定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禁止乱拉电线充电等。
智能监测系统:推动安装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6. 物业服务人的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查验、维护管理、防火巡查等。
违规处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劝阻、制止,无效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未聘请物业服务的场所: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管理或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
7. 特定场所与行业的管理
快递外卖行业:企业应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内部管理,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租赁经营主体:应投放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8. 保险与行业自律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运营主体和场所提供者投保。
行业协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自律公约。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咨询电话:0750-316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