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珠海)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办事处等38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本局通过税务部门比对数据、现场检查取证等方式,依职权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查明你单位自成立至本局立案调查终止之日止,已经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数据比对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拟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可为、崔铭海 联系电话:0750-3168197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38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