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市监处罚[2024]3号 | 广东***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动摩托车案 | 广东***电动车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6****** | 刘**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电动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其拆解后重新装配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160963.00元。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774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310.00元。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