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2019〕17号
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宣传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文广新部门、旅游部门、体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城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和广东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全力整治我市“保健市场”各类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健”市场秩序。江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江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2月2日
江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
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近期,“保健”市场暴露出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危害民生,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舆论对此反映强烈。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局、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粤市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充分认识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通过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以“保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制假售假、违规直销、传销等手段的违法行为,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深挖隐藏其后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保健”产品消费环境。广泛开展“保健”产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全社会参与共治的格局。通过为期一百天的整治专项行动,使全市范围内“保健”市场乱象得到全面整治,“保健”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检查商品及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食品类中药材;保健类的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制作发布保健类产品广告的经营者等。
(二)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查处“保健”产品及服务存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查处在登记许可经营场所之外以免费体验、举办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形式销售保健品行为;重点查处“保健”产品违法广告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保健”产品行为;查处以假冒、仿冒手段“搭便车”、“傍名牌”销售商品的市场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其他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等。
(三)重点区域: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居等重点区域;具备开办讲座条件的经营单位及酒店、会所、活动中心等重点场所;以老年、病弱群体为销售对象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区等。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成立江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
组 长:副市长 蔡德威
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容新荣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荣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 梁植朋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良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雁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林立业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李汉高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研员 余五一
市卫生健康局副调研员 冯 冰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 黄永明
下设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由各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市市场监管局原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局负责总协调。
(二)工作分工
1.严厉打击“保健”产品虚假宣传行为和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教育引导广告发布单位不发未经审批的“保健”产品广告、不发引人误解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广告监测,对互联网广告、传统媒体广告实施定向监测,发现线索,快速处置。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领域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保健类产品虚假广告,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网信办配合)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备案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产品、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保健”产品,以及经营假冒文号、标志、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4.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严格监管直销。严厉打击保健市场中利用“会销”“多级代理”等形式从事传销行为。严格监管直销企业,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超区域开展直销经营等违法直销行为,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关联主体从事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效等虚假宣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5.整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应经营范围、产品销售场所和登记注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等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以中医预防保健名义进行非法诊疗、无证行医等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照经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保健”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货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6.严厉查处以中医药“保健”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时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商品目录。(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7.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低价旅游推销保健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落实)
8.全面清查“保健”产品会议营销违法行为。全面清查以健康讲座、会议营销、专家义诊、免费检测、免费试用等营销形式销售“保健”产品的行为,对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揽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以及欺诈诱骗、虚假宣传、发展人头等形式销售“保健”产品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为其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一并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
9.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10.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网络传销、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查利用骚扰电话进行保健品推销行为。加强对网站、公众号、APP等自媒体上虚假信息清理,依法处置相关违法主体。(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落实)
11.全面禁止保健产品评比评优行为。从即日起,全面禁止各地监管部门对保健产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名牌产品”“放心产品”“优秀企业”等各类评比、评优活动。规范社会上各类评比、评优活动,禁止各类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缺乏科学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的保健产品或者生产经营者荣誉评比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评比、评优活动的,坚决依法追责。(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25日)。广泛收集投诉举报,加强“双随机”抽查,应用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网络、广告、传销监测平台,加强案件线索收集,开展集中排查,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26日至4月18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调研,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行动安排和部署,联合各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及时召开专项行动协调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
(二)明确职责,突出行动成效。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保健”市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一经发现,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公安机关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予以彻底打击。
(三)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严格依法行政。对工作安排不落实、专项行动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办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制印发“保健”产品科普材料,科普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各媒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先进典型案件,营造全社会参与治理净化“保健”市场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4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落实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有奖措施;积极运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宣传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成果,以强大舆论声势弘扬正能量,营造人人参与“百日行动”行动的社会共治氛围。
(五)加强信息互通,及时报送工作。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百日行动”信息报送制度,由各市(区)专项工作组汇总“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8日、23日统一报市市场监管局,并于4月8日前将本地开展整治“保健”市场行动的有关情况总结报市市场监管局(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同时各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案件线索、经验做法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市(区)专项工作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月1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岑锦文,联系电话:15917827830。
附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
1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
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
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
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
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
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
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
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
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
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结案数 (件) | 罚没款 (万元) | |
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
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
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
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
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
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
30 | 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案件 | ||||
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
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