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清理情况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行政 事项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依据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条文内容: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文号:江府〔2018〕27 号 条文内容: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工商登记 |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 |
√ |
√ |
√ |
保留 |
|
|
|
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宾馆、 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