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航空器飞行风险,保障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助力我市低空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二、重点内容
《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完善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具体工作。
2.明确本地区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结合市直各部门职能分工现状,细化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相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更为有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3.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明确我市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具体管理措施。
1.明确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可依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采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信息,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明确本地区新增、变更、撤销的管制空域,由公安机关在市人民政府公布后发布航行情报。
3.明确公安部门对违规飞行、空中不明情况可实施先期处置和现场处置,并可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紧急处置措施,规范案件管辖和移交管理。
(三)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飞行活动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
1.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维修、改装、销售、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
2.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行实名登记。
3.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行为规范,以及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4.明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行为的内容。
5.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表演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同时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6.明确经营性飞行活动和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购买保险的要求,鼓励非经营性飞行购买保险。
三、实施期限
《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750-3456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