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18〕156号
各市(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拨付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8〕121号)精神,结合市农业局《关于调整下达江门市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函》(江农函〔2018〕1002号)的要求,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调整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前我局以江财农〔2018〕82号按2017年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和2018年度补贴标准87.8元/亩,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现根据市农业局核定的2018年补贴面积,结合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余情况对有关资金安排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二、此项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结算,请列“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并请做好账务处理。本次调整涉及资金收回的(调整金额为负数),请有关市(区)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收回的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退回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户名:江门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发展银行江门市分行,账号:20344079900100000022722,摘要:缴回调整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清算、先来先用、专款专用”,由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进行清算。优先使用以前年度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统筹使用。请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县级财政部门需尽快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21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书面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并请注意在存折、对账单区分备注2017年度、2018年度补贴资金。
五、各市(区)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拨付和兑付补贴资金,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种地农民的利益,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已列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请务必高度重视,按规定及时做好面积核实、金额公示、资金发放、面积上报等工作。
附件:1.调整安排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表
2.市农业局《关于调整下达江门市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函》(江农函〔2018〕1002号)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调整安排2018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表.XLSX